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658號原 告 藍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慶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秀慧即庸正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林秀慧即庸正工程行之組織設立證明,如有法定代理人,該法定代理人之年籍、身份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 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慧即庸正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雖以「林秀慧即庸正工程行」為被告,惟未提出組織設立證明(即為獨資、合夥或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年籍、身份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