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776號原 告 江秀娟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繳裁判費2萬1,790元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29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1,290元,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