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謝同恭 相 對 人 全冠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事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一○四年度北勞簡字第一五五號事件之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茲因相對人之證人黃大燊涉及偽證,為本案訴訟所需及查證之必要,以期保障當事人受審之正當程序,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為104 年度北勞簡第155 號給付工資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既言明係為釐清相對人之證人有無涉及偽證並提出黃大燊為宏亞公司經理之名片以證非為相對人之員工等情,而為本件聲請,依上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前項聲請經法院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2 、3 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2 項分有明文。故就准許部分裁定聲請人應於繳納費用後,始得交付之,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