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89號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李豐裕 吳偉克 上列抗告人與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6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