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聲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51號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黃靈舞(原名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