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07號原 告 吳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政龍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12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