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45號原 告 於西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567元(加班費147,217元+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工資268,212元+特別休假暨返鄉折價差額工資35,138 元=450,567元),應繳裁判費4,960元,惟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2,480元,則原告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2,480元(應徵裁判費4,960元-暫免裁判費2,480元=2,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