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81號原 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伍仟壹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