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407號原 告 張榮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柒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公司之統一編號00000000,被告公司名稱應為「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併參見原告所提之本院105年度抗字第260號民事裁定),則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公司名稱應係誤載,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公司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