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526號原 告 康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康鈞 原 告 康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宜臻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余芮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柏慧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壹仟柒佰陸拾柒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佰零貳萬捌仟壹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