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558號原 告 康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宜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柏慧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