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57號原 告 昇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河生 被 告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思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萬零陸佰捌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