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625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同訴訟 俞欣潔 代理人 被 告 廖政峯即源豐影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