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640號原 告 尚洋國際髮型即林文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柳小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3,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