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柏慧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康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康鈞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康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宜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柒佰陸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參仟參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