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9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31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健梆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鴻琇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