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1號原 告 李思葭 上列原告與被告微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永祥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萬6.24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補正本件之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受僱起迄日、離職前6 個月平均薪資、請求權依據及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並提出離職前6 個所有之薪資單或薪資帳戶存摺明細及相關受僱起迄日之證據資料(如勞保資料)。 三、具狀補正被告微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被告陳永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