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55號原 告 紘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 原 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冠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慧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24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