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60號原 告 林家甄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律師 被 告 范世華即蘿琳娜美學診所 訴訟代理人 黃品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