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61號 原 告 賴品喆 楊瑞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大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楊仁毓 住臺中市○○區○○○街00號12樓 訴訟代理人 張國隆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弄0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