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61號原 告 賴品喆 楊瑞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大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楊仁毓 住臺中市○○區○○○街00號12樓 訴訟代理人 張國隆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弄0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於民國107年5月18日前,補正說明下列事項:(一)原告賴品喆自103年8月4日起; 原告楊瑞德自104年2月1日起,均至106年2月28日止, 每週星期一至星期五(含106年6月4日、9月10日、106年2月18日星期六彈性上班日),平日加班1小時之各月上班天數。(二)原告104年4月至106年2月值班表中: 1、平日下午值班3.5小時之各月天數。 2、106年6月4日、9月10日、106年2月18日星期六彈性上班、 105年7月2日、4日、6日COSTCO賣場、7月1日南港車展當日加班時數。3、星期六值班之各月上班天數。4、例假日(即星期日 )值班之各月上班天數。5、國定假日值班之各月上班天數。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