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38號上 訴 人 温怡真 上列上訴人温怡真與被上訴人酷博思創意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宋德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