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訴字第2號原 告 吳明哲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巨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國材 訴訟代理人 王業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八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