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訴字第6號原 告 黃明傑 被 告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田裕幸 訴訟代理人 陳馨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