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田裕幸 被 上訴人 黃明傑 上列上訴人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黃明傑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判決第一項係為財產權之請求,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原判決第二項為上訴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被上訴人,則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