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007號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儀大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玖佰伍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