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12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北小字第1123號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