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2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090號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被 告 秝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名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陳心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