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2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894號原 告 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聖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金箭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