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2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894號原 告 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聖暉 訴訟代理人 邱建壚 被 告 金箭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崑 訴訟代理人 廖順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5日所為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傅運祥」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子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條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