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820號原 告 元方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秋凌 訴訟代理人 許心瑜 林珮菁 被 告 維薩環球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稱寶威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晉豪 訴訟代理人 陳彌照 被 告 郭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8 月7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