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6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帕諾斯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錦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至善盛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肆仟參佰參拾柒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