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033號原 告 劉德宗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