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033號上 訴 人 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樺 上列上訴人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劉德宗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