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445號原 告 席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忠孝一分班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查報被告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忠孝一分班之組織設立證明,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 1項第 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 436條第 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忠孝一分班給付廣告費事件,未據提出被告之組織設立證明(即為獨資、合夥或公司),致本院無從確認被告之組織態樣,其有無當事人能力不明。是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