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464號原 告 中菱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斯皮克斯行銷股份有公司、蔡俊彥、張清觀間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伍拾萬參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肆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張閔翔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