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464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麥斯皮克斯行銷股份有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蔡俊彥 住同上 居同上段1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清觀 住同上18號3樓 居同上1段16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中菱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俊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分別於民國107年9月18日、107年10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 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