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833號原 告 陳建成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惠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萬元,應繳裁判費3萬7,6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7,13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7,130元,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