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229號原 告 陳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書 記 官 鄭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