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579號原 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訴訟代理人 宋軒樓 張昌國 被 告 許駿發即萬得商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