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39號原 告 蔡裕清 被 告 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上列原告蔡裕清因與被告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