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202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磊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國治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