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204號原 告 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皓文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2,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