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225號原 告 磊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楊國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月娥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6,30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2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職權撤銷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及裁定返還溢繳裁判費之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