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414號原 告 林家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蘿琳娜美學診所即范世華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陸仟貳佰陸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捌佰捌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