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465號原 告 張鴻鵬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浪漫鑽石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