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520號原 告 勝惠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亮 原 告 林晏榕 李佩怡 洪建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龍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