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58號原 告 李如玉 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明媛即冠悅精品商行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9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930 元(計算式:3,860 元÷2 =1, 930 元),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