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 何柏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康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5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22,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