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金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金小字第3號原 告 曾品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杰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宋德華